如供應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載的(包孕筆墨、音頻、視頻),應該完整的反應對話進程,與案件究竟無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供應,法庭能夠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匯集和保管數碼照片時的注意事項包括:
1、影像的品質很首要,因此要盡量保證畫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攝數碼照片時應注重由遠而近、環環相扣
“遠”景數碼照片要反映團體現場環境
“近”景數碼照片要反映部分的整體(或現場)
最初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證實的具體事項上
3、原始的影像花樣和影像內容不要輕易更改。
第四,接納第三方電子證據顧全機構的軟件、硬件產物舉行證據保全時(以存證云系列產品為例)。
最佳能在拍攝后同步將攝影職員、相干在場職員、日期等相關信息記錄后第一時間保全固化,進行云存。
4、電子證據材料數碼照片還應與其他證據材料構成證據鏈,經由過程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強化數碼照片的證明力。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二、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觸及如下依靠互聯網構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應用通信性能(如QQ、微信等擁有通信性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應用微信朋友圈性能宣布的筆墨、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此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應用領取、轉賬、紅包性能(如支付寶、微信等擁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余電子數據等(經由過程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構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三、當事人供應電子證據的,應該接納截圖、攝影或灌音、錄像等體式格局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供應微信、支付寶、QQ通信記載作為證據的,應該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括音頻的,應該提交與音頻內容同等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括視頻的,應該提交備份視頻后的貯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括圖片、文本文件的,應該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許流動進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危險提醒: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大概存在不能獲得法院采納的風險。)
四、當事人應保管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孕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許其余電子設置裝備擺設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構造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需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應用原始載體、登錄響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流動電子證據構成的圖片、音頻、視頻舉行核查。
展示設置裝備擺設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如下步調舉行展示,并與流動電子證據構成的圖片、音頻、視頻舉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應用的賬戶稱號;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檢察小我私家信息,展示小我私家信息界面表現的備注稱號、昵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小我私家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信對話框,對對話過程當中天生的信息內容一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許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點;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點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響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該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檢察小我私家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稱號及真實姓名;
3、在小我私家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信對話框,對對話過程當中天生的信息內容一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如果需要展示轉賬信息的,就點擊通信對話框中的談天詳情—檢察轉賬記載,展示轉賬支付信息。出示其余具有通信、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