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A拒絕接受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簡稱深圳市社會保障局)和原審第三人XXX沐足閣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拒絕接受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法行第365號行政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審判已經結束。
原審法院發現,2014年3月26日,A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稱其為xx沐足閣按摩部員工,在工作期間遭到客人暴力傷害,要求認定為工傷。A先后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交了證據材料。深圳市社保局受理后,要求xx沐足閣對A的申請事項和理由作出答復,并依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A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時,被Z傷害的案件處于刑事訴訟階段。深圳市社保局需要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深圳市社保局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停止工傷認定的通知。2015年3月23日,A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交了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第9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深圳市社保局隨后恢復了工傷認定。綜合證據材料,深圳市社保局確認案件事實為,2013年9月8日,Ax沐足閣技師A再次與深圳市第一人民事法院(2014)深圳市第一人民事判決書第946號、第946號、深圳市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書、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社保局恢復工傷。深圳市社保局認為,A的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況,也不符合其他認定工傷或視為工傷的情況。因此,深圳市社保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GSRD220325410號《不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A和XXX沐足閣。A拒絕接受這一決定,并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證明、起訴書、不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證據材料清單、A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事故證人證言、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病歷、東莞東華醫院疾病證明、補償協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生效證明、離職證明、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協議、醫療費用票據、東莞東華醫院住院費用專用發票、東莞東華醫院門診費用專用發票、國家稅務局通用機器發票、收據、工傷認定申請撤銷通知、工傷認定暫停通知、送達回證、不認定工傷決定、送達回證、原審庭審記錄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深圳市社保局作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享有處理和認定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的法定職權。2014年3月26日,A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2013年9月8日發生的事故傷害工傷認定。2014年6月9日深圳市社保局受理后,依法進行調查核實,2014年6月19日作出停止工傷認定的通知,2015年4月2日作出深圳市社保局工傷認定第GSRD2032510號。沐足期間,女技師,即本案A某與Z某發生一次性關系,隨后兩人聊天時,A某遭受Z某的暴力傷害。與此同時,A某在本案訴訟中表示,XX沐足閣提供288元沐足項目是公開的,包括性服務,A某受傷是在提供性服務后發生的,沐足項目的時間還沒有結束。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A某向客人提供的服務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不是勞動法范圍內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工作。因此,A某本案所遭受的暴力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A要求撤銷東社保工傷認字第GSRD22032510號《不認工傷決定書》,并要求A某因工傷理由不足被原審法院依法駁回。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對A某行政訴訟費用的解釋。
初審判決后,A拒不接受并向法院上訴,請求:撤消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東一法行365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深圳市社保局作出的深圳市社保工傷認字第GSRD2203254110號行政判決書;并且責令深圳市社保局重新認定A損害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責令深圳市社保局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原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造成運用法律錯誤。初審法庭指出,本案中,A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職責所受的暴力傷害,應視為工傷。據法院指控,A造成的傷害是:在酒店客戶的介紹下,Z選擇了288元的沐足項目。沐浴期間,女工即為本案件A與Z發生一次性關系。隨后,A受到Z強烈傷害。與此同時,A在本案的訴訟中表示,XX沐足閣提供288元沐浴用品是公開的,包括性服務。損害是指當性服務期限未滿前提供性服務時,工傷保護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屬于工傷法的范疇。所以,本案中A所遭受的暴力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認定為工傷或工傷。由于東莞社保局對于A和XXX公司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沒有異議和確認,初審法院顯然是矛盾的,而且沒有證據證明A提供的服務本身就違法,A為其提供的服務本身并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初審法庭不能因A在東莞的環境影響而判定A提供沐足的行為為非法,一審并未將A聲稱包含性服務,也無法證明A明知道違法或違法。總之,XXX沐足閣絕對不會承認違法行為,因為提供沐足是合法的。這個案件的關鍵在于,A受傷時還在提供沐浴服務,而且性服務已經終止,這必須符合工傷條例。顯然,初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總之,A為維護自己的利益,二審法院對A提出了全部上訴。
被上訴人深圳市社保局答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案件A某受傷事實過程為:A某為XX沐足閣技師,2013年9月8日21時許,在為客人Z某療養期間,和Z某一次發生關系后,二人聊起了家庭瑣事,在此過程中Z某情緒激動的用刀將A某割傷,就在A某掙扎的過程中,Z某又一次用彈簧刀割傷了一名身軀,導致A某全身多處受傷,隨后,A某被送到東華醫院治療。在初審期間,A某表示,該公司所提供的沐浴服務不只是簡單的沐浴服務,包括性服務。東莞社保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以勞資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礎的,而A某在本案中所從事的勞務費,實質上就是以浴足招牌為方向提供性服務,這是法律法規禁止的,違反了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則。此外,A某提供的性服務是不可分離的,A某提供的服務是288元的完整服務流程。盡管A某主張對性行為的侵害,但在上訴人的過程中不能機械地分開,而僅將其視為保護沐足工作。
原審第三人xxx沐足閣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陳述。
法庭證實,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此案的法律事實。
另外,A的初審請求如下:一是撤銷東部社會保險中的工傷認字GSRD2203254110號《不認工傷決定書》;二是由深圳市社保局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認定,A給客人288元的沐足物品,其實質包括性服務,A不否認,因而洗浴服務與性服務不可分開。不管是否開放,為客人提供性服務是一種沒有法律保護的行為。在不受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情況下,從事非法勞動遭受暴力的工傷。據此,深圳市社保局不認定工傷,A提出撤銷社保局工傷認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終駁回了A的上訴請求。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拒絕上訴,維持原來的判決。 深圳布吉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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