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為了在現代英國社會中創造和諧;管理人們的行為方式(不像在共產主義世界中)。它是為了懲罰所有破壞該系統的流放者,以便在 [布朗] [ 1 ]的情況下恢復女王的和平,其中坦普爾曼勛爵說;
“社會有權也有義務保護自己免受暴力邪教的侵害。”
但在英國的法律制度中,總有機會為被告人的清白而戰。
要承擔刑事責任,行為和精神狀態必須相互一致,這就是 [Fagan] [ 2 ] 的情況。James J 法官說;
“要進行攻擊,必須同時存在犯罪事實和犯罪意圖的要素。”
其中立法的道德包含以下短語。
“actus non fait reum nisi mens sat rea”,意思是“一個行為本身不會引起刑事責任,除非它是在有罪惡感的情況下完成的。”
需要考慮兩個因素,必須證明它們在 [Wollmington] 中,桑基勛爵將其定義為:
“縱觀英國刑法,總能看到一條金線——檢方的職責是證明囚犯有罪。不論控罪為何或在何處審訊,檢方必須證明囚犯有罪的原則是英國普通法的一部分,任何試圖削弱它的企圖都不能被接受。”
因此,證明犯罪嫌疑人和行為人都必須由陪審團做出決定的控方完成,因此說服他們承擔責任是量刑和辯護說服陪審團嘗試降低指控或撤銷的最高方面對被告的所有指控。陪審團的裁決必須是 10 比 2 的多數票。
四月的盜竊責任
April 未經許可走進 Matthew 的房子,根據 1968 年盜竊法第 1 (a) 和 (b) 條,其中第 2 條也可以發揮作用,這可以歸類為非法侵入;
“(1) 一個人在以下情況下犯有盜竊罪——
(a) 他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并意圖犯下下文第 (2) 款所述的任何此類罪行;要么
(b)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他偷竊或試圖偷竊建筑物或其部分中的任何東西,或對其中的任何人造成或試圖造成任何嚴重的身體傷害。
(2) 上述第 (1) (a) 款所指的罪行是偷竊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對其中的任何人造成任何嚴重身體傷害 […]1 以及對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東西進行非法損壞。“ [ 3 ]
April 正在進入房屋,因為可以通過 [Collins] [ 4 ]案件中定義的法律原則證明闖入者未經許可進入建筑物,但需要證明她是否確實在那里所以可能需要一個法醫小組來搜查房子,尋找四月留下的證據,或者詢問馬修他當時是否知道她在房子里。
根據刑法,必須證明犯罪意圖。在該立法中,犯罪意圖是意圖,更具體地說是直接意圖。將老鼠藥放入燒瓶會導致GBH,在這種情況下[Mohan] [ 5 ]可以從Diplock勛爵那里證明這一點;
“這一呼吁提出了兩個具體的問題。第一個是此類所有犯罪的共同點。它是:被告人對其身體行為的特定邪惡后果的態度是什么,必須證明才能構成犯罪。”
如果April被判有罪,她可能會被判處最高14年的監禁。
April 對企圖謀殺馬修的責任
確定該行為是否是企圖的主要測試是鄰近測試。它測試以查看被告是否會導致如果執行該行為的結果的近似值。如果該法案同意這一測試,April 可能會因《1981 年刑事未遂法案》第 1 條規定的謀殺未遂罪負責。它指出;
“1。企圖犯罪。
(1) 如果某人意圖實施本條適用的犯罪,而做出的行為不僅僅是為實施犯罪做準備,則他犯有未遂犯罪。” [ 6 ]
從該法案中定義的行為“不僅僅是準備性的”。在 [Gullefer] [ 7 ]的案件中發現了判決比率,該案件將其解釋為被告必須超越純粹的準備行為并開始實施適當的犯罪。阿普里爾買了老鼠藥,知道把老鼠藥放在馬修的燒瓶里,毫無疑問,他早上用來煮咖啡上班。她知道他這樣做是一種日常習慣,滿足了法規“不僅僅是準備”的要求。
“意圖犯罪”滿足刑法的犯罪意圖要素。在[Eason] [ 8 ]的情況下,犯罪意圖或犯罪意圖是本法規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其中測試與上述[Mohan] [ 9 ] 的意圖測試相同, Diplock 勛爵重申了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重要性;
“我不想多說,我同意閣下的觀點,他們認為在此類罪行中,英國法律不區分精神狀態和因犯罪而做出行為的人之間的區別。導致它產生特定的邪惡后果,并且做出該行為的人的心理狀態完全知道它可能會產生該后果,盡管這可能不是他通過做該行為尋求達到的目標。這兩種心態的共同點是愿意產生特定的邪惡后果:在我看來,這是滿足由雕像強加或存在于普通法中的更白的要求所需要的犯罪意圖,即為了構成被告被指控的罪行必須是“意圖”造成特定的邪惡后果,或者,
四月對六月謀殺的責任
六月的死因可以通過老鼠藥追溯到四月,這意味著四月將犯下普通法下的謀殺罪,經典定義由愛德華·科克爵士于 1779 年制定;
“謀殺是指一個記憶力健全、年齡適中的人,在國王的和平下,在任何國家內非法殺害任何合理的生物,在國王的和平下,出于惡意,無論是當事人表達的還是法律暗示的,因此,受傷或受傷等的一方在同一年后的一年和一天內因受傷或受傷等死亡。” [ 10 ]
在謀殺的這個定義中,確定了四種犯罪行為;非法殺人,人類,在國王的和平之下(但現在是在女王的和平之下),并且在一年零一天之內,預先考慮到犯罪行為。非法殺戮是指任何性質的殺戮,除非提出充分的防御,即自衛。法律將人類歸類為無需母親幫助即可生存的人,換句話說,不是 [AG 參考] [ 11 ] 中定義的胎兒。在國王(女王)統治下,和平意味著破壞社會運行的和平方式。一年零一天內的規則已被 1996 年《法律改革(一年零一天規則)法案》第 2 (1) 條取代,該法案第 1 條廢除了該法案,其中規定;
“2(2) 本條適用于針對某人犯下致命罪行的法律程序,如果 ——
(a) 據稱導致死亡的傷害是在死亡發生前三年以上持續的,或
(b) 該人之前曾因涉嫌與死亡有關的情況而被定罪。” [ 12 ]
4 月在 6 月的死亡發生當天導致了死亡,因此 1996 年法律改革法案第 2 (2) 條的規則確實同意這些規則,但謀殺定義內的其他所有規則都同意。
要找出犯罪行為,可以使用因果關系來確定 April 是否真的導致了死亡。有兩個標準需要符合因果關系,April 是否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導致了死亡。在成功定罪四月導致六月死亡方面,兩者都同樣重要。
為了證明April 造成了事實上的死亡,使用了“but for”原則,即[Dalloway] [ 13 ] 和[ White] [ 14 ]的案例用于證明事實因果關系。所以問題是,如果瓊不喝咖啡,她會不會死,這可能需要尸檢來提供證據。
其次,需要證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包括四個方面;重大的、普通的危險,不需要直接并在發現受害者時采取措施,這些標準中的任何一個在證明合法因果關系時都是可以接受的。四月把老鼠藥放進燒瓶的作用很大,這與[Hennigan] [ 15 ]的情況有關,而四月無論如何都沒有碰過六月;她只是將老鼠藥準備到燒瓶中,這不需要直接的標準,附有 [Watson] [ 16 ]的情況。
現在的問題是,馬修把他的一瓶咖啡給了瓊,是否打破了因果鏈[羅伯茨] [ 17 ] 導致阿普導致瓊死亡的責任,這意味著阿普把老鼠藥放進馬修的燒瓶里不是唯一的原因六月的死亡案件 [Pagett] [ 18 ] 。
April和June是一對孿生姐妹,他們已經搬出父母的房子一起住在一個公寓里,可以利用遺漏來找到actus reus。作為雙胞胎姐妹,可以說明她們與[吉本斯與普羅克托][ 19 ]和[斯通與多賓森][ 20 ]的案子有著特殊的關系,所以April有照顧June的責任,但是,June去看了Matthew是個意外,所以這個不可預見的事件可以通過疏忽來減輕她的責任。
一旦犯罪行為被確立,從普通法定義中被認定為惡意的犯罪意圖就被預先考慮了。Malice aforethought 有兩種不同的含義;意圖導致死亡和意圖導致 GBH。
有兩種不同類型的意圖,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直接意圖已在 4 月可能作為意圖的日常含義收費的其他負債中提及。艾普想以她的行為導致死亡,這與[莫罕] [ 21 ]一致,即使她不想用老鼠藥殺死瓊,也可以作為直接意圖的考驗。即使April不想殺死June,也可以用斜心查出她是故意造成死亡的。用格[Woollin][ 22 ]找出斜意;將老鼠藥放入燒瓶是死亡的垂直后果。
如果沒有發現意圖,則可以通過使用其他兩類犯罪意圖來減輕對過失殺人的指控;魯莽和疏忽。魯莽的含義與它的日常含義相同,冒著不正當的風險,它有主觀魯莽和客觀魯莽兩種類型。
主觀魯莽是指被告看到了風險,但仍然執行使用 [Cunningham] [ 23 ]測試的行為。艾普知道往燒瓶里放老鼠藥有致死的危險,但還是照做了。客觀魯莽是指行為會導致風險對一個理性的人和被告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攝入老鼠藥會導致一個人發生 GBH,一個有理智的人應該知道,即使沒有,這個名字也會清楚地表明它會導致死亡,用這個詞毒藥。[Caldwell] [ 24 ] 案將提供客觀魯莽的案例。
另一個魯莽測試是考德威爾拉庫納測試。這是一項測試,被定義為被告錯過了風險,但一個理性的人能夠看到風險。[Merrick] [ 25 ] 案例為該論點提供了支持。由于她的行為符合指控的三項要求,這項測試可能會使艾普莉爾承擔非法行為過失殺人罪;是非法的、危險的并導致受害者死亡。
由于四月和六月是雙胞胎姐妹,因此有著特殊的關系,疏忽可以證明犯罪的犯罪意圖。[Adomako] [ 26 ]的案件可以證明過失的證據,可以指控April 犯有嚴重過失殺人罪。
一旦四月的指控成立,就可以提出抗辯。使用自衛的全面防御不符合她的行為,因為她沒有受到威脅;她是該行為的起因。自衛由 1967 年刑法第 3 條定義;
“(1) 一個人可以在防止犯罪的情況下使用合理的武力,或者在實施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嫌疑罪犯或非法逍遙法外的人時使用這種武力。” [ 27 ]
不能使用精神錯亂作為特別判決的辯護,因為它不符合 [M'Naghten] [ 28 ] 為這種辯護制定的規則,這與精神錯亂的醫學或心理推理不同但精神錯亂的法律推理。
責任減少也是一樣,它不能用作April的辯護,除非在事件發生后她被發現有精神異常[Byrne] [ 29 ],這方面的立法在第2條(1 ) 1957 年兇殺法案。
“[(1) 殺害或參與殺害他人的人 (“D”) 如果 D 患有以下精神功能異常,則不應被判犯有謀殺罪——
(a) 由公認的醫療狀況引起,
(b) 顯著削弱了 D 做第 (1A) 款中提到的一項或多項事情的能力,以及
(c) 對 D 在實施或參與殺戮過程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做出解釋。” [ 30 ]
醫療狀況必須由兩名獨立的醫生發現,才能使用減少的責任作為防御措施。
挑釁可以作為四月份的部分防御。它在 2009 年《死因裁判官和司法法》第 54 條中有定義;
“(1) 如果某人(“D”)殺死或參與殺害另一人(“V”),則 D 在以下情況下不會被判犯有謀殺罪——
(a) 由于 D 失去自我控制,D 在做或作為殺戮的一方時的作為和不作為,
(b) 失去自我控制有一個合格的觸發,和
(c) D 的性別和年齡的人,具有正常程度的寬容和自我約束,并且在 D 的情況下,可能會以與 D 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做出反應。” [ 31 ]
排位賽的觸發條件可能是有助于辯護的標準,馬修說他不允許瓊看到她并在她流淚走開時嘲笑她。2009 年《死因裁判官和司法法》第 55 條定義了合格觸發條件;
“55”限定觸發器的含義
(1) 本條為施行第 54 條而適用。
(2) 如果第 (3)、(4) 或 (5) 款適用,則喪失自我控制具有合格觸發條件。
(3) 如果 D 失去自控力是由于 D 害怕 V 對 D 或其他已識別的人施加嚴重暴力,則本款適用。
(4) 如果 D 的自我控制的喪失是由于某件事或所做或所說的(或兩者)而導致的,則本款適用——
(a) 構成性質極其嚴重的情況,以及
(b) 導致 D 有一種被嚴重冤枉的合理感覺。
(5) 如果 D 失去自我控制是由于第 (3) 和 (4) 款所述事項的組合,則本款適用。” [ 32 ]
但是由于最近才制定立法,因此案件并不多,因此使用挑釁的辯護依賴于可以在 4 月行動的合格觸發條件中找到的證據。
April 對襲擊 Tessa 的責任
襲擊是一種普通法犯罪,其定義為:
“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使另一個人理解直接和非法的個人暴力的行為。”
April 威脅 Tessa,說“離開我的出租車,否則我會讓你感到抱歉”,在 [Constanza] [ 33 ]的情況下,攻擊不一定是暴力的;言語可以被視為攻擊。
April 然后推動 Tessa,這導致她對毆打負有責任,這是另一項普通法罪行;
“是一個人故意或不顧后果地對他人實施非法人身暴力的行為”
電池的行為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 [Haystead] [ 34 ]、非自愿 [Donovan] [ 35 ] 和對受害者 [Thomas] [ 36 ] 的身體接觸,其中 April 滿足所有這些要求。
由于身體傷害導致 Tessa 滑倒和撞擊頭部,導致她頭暈目眩、瘀傷和腦震蕩,這可能會使 April 被控攻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這在 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條中有所規定;
“任何人因任何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而被定罪,應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
但是,April 可能對 Tessa 造成的最嚴重的罪行是造成 GBH,這可以通過 4 月導致 Tessa 的腦震蕩來滿足,這是 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20 條;
“任何人非法和惡意傷害或對任何其他人施加任何 GBH,無論是否攜帶武器儀器,都將被……處以……五年監禁。”
GBH 是在法官 Viscount Kulmuir LC 所說的 [Smith] [ 37 ]的情況下定義的;
““嚴重的身體傷害”一詞應具有普通和自然的含義。“身體傷害”不需要解釋,“嚴重”意味著……真的很嚴重……”
所有這些行為的犯罪意圖在法規中都被稱為意圖,與上述責任的情況具有相同的含義,因為它來自普通法,因此測試是使用[Mohan] [ 38 ] 但主觀魯莽可能也可用于查找通常使用[Cunningham] [ 39 ] 測試的月經。主觀測試已針對第 20 條被稱為 Mowatt Gloss 的侵害個人行為的責任進行了修改,該法案在 [Parmeter] [ 40 ]的情況下獲得批準,該法案表示被告預見到他們的行為會受到一些傷害,但并沒有預料到它從它引起GBH。
四月對凱特之死的責任
艾普莉爾可能因疏忽而對凱特的死亡負責,因為她將老鼠藥瓶扔到隔壁的花園,從而造成了危險 [米勒] [ 41 ]。凱特誤食了老鼠藥,被送往醫院。醫生的行為(非行為)是否會像Beldam LJ 法官所說的 [Cheshire] [ 42 ]那樣打破因果關系鏈(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即使對待受害人的疏忽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陪審團也不應將其視為排除被告人的責任,除非疏忽對待與他的行為無關,并且其本身如此有力地導致死亡,他們認為他的行為所做的貢獻是微不足道的。”
所以要問的問題是,老鼠藥對凱特造成了足夠的傷害,最終會導致死亡,還是醫生在她死前沒有注意到癥狀的疏忽。
對于這種責任的兩個方向,它們都屬于非自愿過失殺人罪。非自愿過失殺人是指被告有過失殺人罪,但不滿足謀殺罪。
如果老鼠藥足以導致凱特死亡,你可能會走上魯莽過失殺人的道路。這種類型的過失殺人的犯罪意圖是被告在沒有意識到他們的行為會導致死亡或 GBH 的情況下導致死亡的,前提是他們認為風險幾乎不能確定死亡。April 將瓶子扔過柵欄以清除證據,所以要問她的問題是,她是否看到她丟棄老鼠藥的行為和幼兒吃掉里面的東西會導致死亡的風險 [激光雷達] [ 43 ]
如果醫生確實像 [Roberts] [ 44 ]那樣打破了因果關系鏈(novus actus interveniens),那么嚴重過失殺人將被視為一種責任。有兩個標準,違反義務和注意義務。違反職責意味著他們沒有采取行動,因為他們在那里這樣做,所以照顧凱特的醫生直到后來才對癥狀采取行動或測試老鼠毒藥。照顧責任意味著他們在那里照顧住院的人,醫生在那里照顧凱特的健康,直到她康復出院為止。這兩個都得到滿足,建立這兩個標準的案例是 [Adomako] 深圳龍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