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和基礎,是人際關系的重中之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完善,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因此,現代法律越來越重視配偶關系的穩定性,不斷加強對配偶權益的保護。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立法上確立了較高的配偶繼承地位,我國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繼承法在立法之初受到時代背景和經濟條件的制約,現行法律中配偶繼承權制度規定的弊端和缺陷日益凸顯。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我國繼承法中有關繼承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定繼承方面
1、配偶繼承順序的規定存在實際問題。首先,關于配偶繼承地位的規定是不適當的。配偶在家庭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們是家庭財富的共同創造者,相互支持,分擔照顧老人和孩子的責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家庭結構的變化,伴隨著人口老化問題的加劇和夫妻間依賴性的增加,婚姻關系已成為親屬關系的核心。因此,在我國立法中,配偶和繼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仍然按照同樣的順序規定為繼承人,這與配偶在家庭中的義務和配偶與繼承人之間的親密程度不相符。
2、其次,根據現行立法,配偶是固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取得無父母無子女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往往會受到被繼承人其他近親屬的阻撓,尤其是配偶與他人重組家庭時,更是難以獲得繼承。如果婚姻比較短,未亡配偶對未亡配偶和被繼承人組成的家庭付出不多。如果判決健在配偶與死者父母享有平等繼承權,死者父母和親屬會不滿,這不符合我們傳統的繼承習慣。此時,往往難以實現未亡配偶的繼承權。
二、立法中規定的配偶可以繼承份額相對較小
1、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參加繼承時,享有與其他繼承人平等的繼承權。 這些規則似乎確保配偶的繼承地位并體現公平原則,但卻沒有。 事實上,第一順位繼承人越多,配偶的繼承權份額就越小,如果父母和死者留下的子女,配偶的繼承權將受到很大影響。 這種規定實際上混合了配偶和血親兩種不同性質的繼承人,往往導致血親繼承人侵犯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2、作者認為,配偶是彼此的終身伴侶,婚姻關系的穩定也直接影響到整個家庭。 無論是從情感上的交流,還是經濟上的聯系,配偶之間的關系都是血緣關系不可比擬的,不可替代。 遺產與死者父母和子女的平等分配顯然與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相稱,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配偶繼承權的保護相比,也顯得滯后。 除上述德國、日本和香港外,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立法規定配偶的遺產份額超過遺產的一半。 即使在一些國家,遺產份額也已增加到遺產數量的六分之一(例如在以色列)。 相比之下,我國立法規定的配偶繼承份額明顯偏低,不利于配偶繼承權的保護。
3、為了充分保護未亡配偶的權益,許多國家不僅賦予配偶更高份額的繼承權,還為其設置了優先購買權和用益權制度。除了繼承遺產,配偶還可以先獲得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居用品和衣物,比如上面提到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而我國現行繼承法缺乏配偶對被繼承人的家庭物品的優先購買權和房屋的用益權,對遺屬繼承權的保護不足。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一方去世后,必然會出現繼承問題。當出現繼承問題時,尤其是遺產很少的情況下,很可能繼承人會要求分割住房和日常家居用品等。
現實生活中,為了遺產,甚至子女也會把老人趕出家門。由于我國立法中沒有規定健在配偶對已故配偶的遺產享有優先購買權和用益權,所以會導致當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要求分割房屋、日常生活用品等遺產時,配偶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后果。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我國繼承法中有關繼承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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