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制作認罪書”是預審決定的主要目的。討論。什么是認罪答辯,被告人的認罪答辯不斷上升是怎么回事?跟男的有關系嗎?或者他們只是按照他們的吩咐去做?
首先讓我們確定什么是請求。辯護是被告在法庭上對他們被指控的指控的正式答復;因此,這使被告接受了他們被指控犯下的指控而認罪。
據統計,大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統計數據顯示,60% 的人在皇家法院認罪,94% 的人在地方法院認罪。
從上面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出,與裁判官相比,王室的認罪比例較低。這是因為皇家法院一般處理謀殺和強奸等嚴重罪行;因此,與地方法院相比,他們的量刑權力相當高。刑事法庭認罪比率較低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與地方法院相比,皇家法庭擁有更高的量刑權力,因此被告可能會發現,先犯不會是他們的最佳選擇。
從數字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在地方法院受審的被告中有驚人的 94% 認罪。這是由于地方法院處理輕微盜竊或駕駛違法等簡易犯罪。這也向我們表明了他們的量刑權力,以及他們如何像他們被審判的罪行一樣被總結。即決犯罪審判被定義為沒有使用武器,因此不會造成任何嚴重傷害的審判。這意味著撞頭和踢腿并不是攻擊的手段。在即決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對與公眾合作的社會成員(例如警察或公共汽車司機或出租車司機)造成任何嚴重暴力,則不會被視為即決犯罪,因此很可能不會在地方法官的審判中受審法庭。
被告了解兩個法院(皇家法院和地方法官)之間的區別非常重要,因為在這方面的疏忽可能導致他們不了解其后果的認罪。
盡管這兩個法院密切合作,但它們的權力差異極大。例如,地方法院對任何一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 5000 英鎊和六個月的監禁,或者兩項罪名都可以審判的十二個月(TEW)。同樣在治安法庭,大多數罪行根本不會被監禁,因此有一套簡易罪行等級制度,相當于被告需要支付的簡單罰款。1982 年刑事司法法規定了這些級別,以簡化地方法院的罰款程序。級別取決于即決犯罪,它們都有特定的罰款。級別介于 1 到 5 之間,級別最低的級別為 1,最高罰款可達 200 磅。
相反,皇家法院沒有像地方法院那樣有結構的懲罰系統。事實上,皇家法院對于謀殺、強奸、勒索、搶劫和故意傷害等可公訴罪行的唯一選擇是終身監禁。對于其他罪行,還有其他最高刑罰,例如酌情終身監禁或簡單的幾年。看過兩個法院的權力后,我們現在可以理解它們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的作用,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么皇家法院不能像地方法院那樣擁有懲罰結構系統。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皇家法院中,有很多反映刑罰結果的重大問題,例如證據、陪審團、actus reas(有罪行為)和mens rea(有罪意識)。
如前所述,被告在認罪之前了解兩個法院之間的區別至關重要。我現在將討論嫌疑人成為被告并隨后成為罪犯所經歷的程序。
當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捕時,他們將自動成為被告。因此,這使警方有義務通過正當程序模式向被告提供有關對他們的指控和獲得法律代理權的任何詳細信息。如果被告要求法律代表,則在他們的律師到達之前,他們不需要參加面談。如果被告未滿 17 歲,他們還需要一名合法成年人在警方訴訟期間在場。面談結束后,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告/律師可能會要求保釋。保釋可以被拒絕,但必須在拒絕時說明理由。如果他們的案件可以通過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審判,被告也有權要求在皇家法院進行陪審團審判 (TEW)。
任何一種均可審理的案件是可以在地方法院或皇家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一項罪行可以通過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審判時,控方有義務提供摘要、陳述或他們打算依賴的任何其他證據的副本。這是一個程序,用于查看被告是否認罪或不認罪的意圖。一旦被告和律師獲得文件的副本,他們就有時間決定他們打算如何應對他們的抗辯。被告可能知道他們的意圖或可能會感到困惑,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有時會要求休庭以決定他們的抗辯。
在這個階段,被告已經被告知,在認罪的結果中,他們將在地方法院受審,并且只有在地方法官的權力不足時,被告才需要在皇家法院重審。他們還將被告知,如果他們不認罪或根本不愿意認罪,則將需要一種審判決定模式。
審判決定模式是控方決定案件應在何處審判的程序。他們通過查看罪行的嚴重性以及量刑權力來做到這一點。地方法官將審查案件,并在考慮被告犯罪的可能性的同時,決定他們是否有權在定罪的情況下判刑。如果他們決定他們確實有權力,書記官會將審判模式的決定通知被告,并詢問他們是否同意簡易審判或他們想要選擇陪審團審判(皇家法院)。
如果被告要求進行簡易審判,他們將被要求不認罪。如果被告要求由陪審團進行選舉審判,案件的審判將自動延期,從而讓被告有時間準備審判。在皇家法院受審的另一個好處是,被告正在陪審團面前受審,并且案件需要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得到證明。由于皇家法庭的審判是在陪審團面前進行的,出于公眾信任,所有訴訟程序都是公開進行的。公眾對被告人的量刑有發言權,因此如果有合適的律師,被告人被無罪釋放、減輕刑罰甚至保釋的可能性更高。
從上面的閱讀可以清楚地看出,皇家檢察系統喜歡了解被告的意圖。然而,被告的決定被操縱,這就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大量認罪的原因。
被告的決定是通過減少原則或辯訴交易等方法操縱的。我現在將討論這些是什么,以及它們如何通過操縱被告來獲得認罪。減刑原則是根據認罪時間大幅減刑的行為。它使用一種稱為滑動比例折扣的方法應用于量刑,該方法就何時認罪以獲得盡可能低的刑期提供建議。該建議指出,被告在第一個合理機會時認罪將減少三分之一的刑期,即大幅減少 33%。在被告在審判日期確定后認罪的情況下,滑動比例折扣仍然建議被告減少四分之一 (25%) 的刑期。即使在法庭開庭期間認罪的情況下,被告仍可減刑十分之一。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官有責任遵守減刑原則,但最終的指控決定由法官決定,減刑適用于法官和陪審團的判決。
減少原則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句子,而不僅僅是句子的時間。由于某些被告(例如犯有謀殺罪的被告)的性質,沒有減刑原則,這是由于犯罪的嚴重性以及減刑會對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產生的影響。
如上所述,減少原則不僅適用于句子的時間和類型。這意味著它也可以適用于諸如被告已接受社區服務并且由于他們在第一個合理機會認罪的情況下,他們的刑期(在這種情況下是社區服務)將被減為罰款。這些類型的激勵措施對刑事司法系統來說并不新鮮,它們經常被用來確保被告認罪,這會減少破獲的審判,這對刑事司法系統的官僚模式總是有好處的。
如前所述,還有另一個誘因使認罪聽起來對被告有吸引力,這稱為指控談判。指控交易是控方向被告人提出的一項提議,以確保認罪。與減少原則一樣,它是一個很好的激勵被告認罪的理由,因為指控交易也減少了被告將要收到的指控。
刑事司法在被告認罪的結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指出,法院必須考慮認罪生效的時間,以確保無辜者不會為了認罪而保證認罪。
關于收費談判,我現在將討論收費談判的類型及其在量刑過程中的影響。我將描述的第一個案例是,被告進行了兩次單獨的審判,而檢察官通過取消較輕的指控以確保對更嚴重的罪行認罪,從而確保認罪。第二次再次進行以確保請求,但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在謀殺已發生但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如果作為回報,被告承認犯有過失殺人罪并且謀殺指控被撤銷,檢察官可以判處過失殺人罪。
被告在早期認罪有一些好處,例如減少上述的破解審判。破解審判是到達皇家法院并隨后被放棄的審判。這可能是由于許多原因,例如遲到的認罪或影響審判的因素,例如證人未出庭等。 雖然這些類型的討價還價沒有受到贊揚,但它們絕對有利于刑事司法系統的官僚模式,因為成本顯著減少,皇家法院有機會處理更嚴重的案件。
查看提供給被告的選項類型,我們可以看到其中一些選項可能對某些人有利,例如因過失殺人而受審的兇手,但我們沒有考慮整個社會,例如無辜的人僅僅因為他們被逮捕和認罪相信已被抓住并認為認罪是唯一的出路。
制定收費談判和減免原則等制度在理論上看似實用,但實用并不意味著正確,這是刑事司法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只要內容看起來實用,事情是否正確并不重要。 深圳律師事務所
福田律師解答地方法官搜查令的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