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日前,甘肅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侵權損害賠償案,一男子在參加宴席后駕車撞死,男子家屬將共同參加宴席的十多人告上法庭,最終,宴會發起者、同飲者、勸酒者共同承擔責任。
據介紹,2021年3月,祁某、魏某、張某等人聚集一堂,祁某邀請其他幾人參加他們父親的生辰。一次生日聚會結束后,駕車張某將車子交給一位沒喝酒的朋友開到了張某小區,魏某和向某將張某送到了他小區的車庫門口,張某拒絕上樓。沒想到,張某在小區內與保安聊天后,將自己開車帶到自己家鄉的方向,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查明該男子體內酒精含量高達292mg/100ml。
此案中,魏某和向某已將張某送至小區車庫門口,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南山律師解析宴會后男子酒駕死亡由誰負責?"title="深圳南山律師解析宴會后男子酒駕死亡由誰負責?" />
深圳南山律師分析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犯罪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法定推定者有過錯,且行為人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館、游樂場、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所說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或自然人進行的一種社會活動,有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有義務保證他人不受傷害。在共飲酒者之間,應盡提醒、勸阻、通知和醉酒照料、扶助等義務。如有酒駕,有可能危及他或她的人身安全的,應互相關照,給予醉酒者最大程度的幫助。應親臨將其及時護送到家中供親友照管或護送到醫療機構,適當照顧他們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他們擺脫危險的環境和處境。
此案中,法院認定,盡管魏某和向某將張某送到樓下,卻未及時將張某的情況告知張某的家人,向張某交付了張某的車鑰匙,但未履行相應的保安義務和注意義務,因酒后駕車致人死亡與損害后果存在法律因果關系,因此判決張某承擔70%責任,其它責任者承擔30%責任。深圳南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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