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繼承是指涉及外國繼承的繼承關系中的一個或多個要素,即外國因素的繼承。 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或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涉及外國的因素。 那么,外國繼承的程序是什么?以下是深圳繼承律師的整理,歡迎閱讀。
涉外繼承的程序是什么?
1、依照繼承法規定進行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方面繼承傳統法律相關關系中,有一個通過以上涉外經濟因素的公證事項。
2.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有管轄權的公證處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一)當事人申請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的動產;
(二)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在中國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三)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房地產。
3.下列情況,公證處不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但會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這些證書會寄到境外,然后被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或者被繼承人不動產的法律繼承財產:
(一)當事人需要我們繼承發展中國社會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二)對居住在境外的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的動產,被要求繼承的;
(三)當事人需要我們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發展中國企業境內的動產。
4.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應向同一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有些當事人不能到境外或其他地方工作,應申請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經當地或當地公證處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當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公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處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已當事人進行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通過填寫相關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工作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身份證明。 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辦理業務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二)死者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者核證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證據; 在中國境內死亡的,應當提交死者死亡前居住地所在地的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籍證明。
沒有上述證明的,應當提交火化證明文件;對于早亡不能提供直接證據的,可以根據死者的墓碑照片、死者的訃告等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知情人作證;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死者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及金額等。
(四)死者生前立遺囑的,當事人應當提交遺囑原件。 遺囑人在國外所立的遺囑應由我的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
(五)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比如提交結婚證或者收養證,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還可以提供死者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錄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是表明死者生前是否對死者盡了全部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證明。
(六)代位繼承人申請公證的,還應當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其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由此我們可見,涉外繼承的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復雜,一般因被繼承人的國籍、遺產的種類、住所地和遺產所在地的不同發展需要通過適用范圍不同地區國家的法律。因此,當事人就要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辦不同的公證事項。必要時請聯系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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