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公證工作中的一項主要業務。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各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日益增多,這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跟著深圳繼承律師一起學習。
一、遺言公證在事先審查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事先檢察是做每項公證的必經環節,也是首要環節。公證員要經由過程事先檢察來判別這項公證是不是吻合請求,是不是屬于受理局限,遺言公證也不例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三要素:一是主體合格;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內容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下面將詳細闡述如何圍繞遺囑的三要素來做好遺囑公證事前審查工作。
(一)檢察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動能力。
仔細考核當事人遞交的資料,關于歲數較高的白老人特別當真、嚴峻檢察,經由過程跟當事人的語言相同和視察當事人的神色和行為來判斷當事人的精神狀況。如果當事人是因病在家或在醫院、養老院等地方,需公正機構指派公證員上門辦證時,當事人需提供當天或者近幾天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用以證明公證遺囑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證明。
(二)檢察當事人的意義暗示是不是實在,有沒有受勒迫、詐騙等行動。這需求經由過程細致詢問遺言人,問詢時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余職員普通不得在場。通過量跟遺言人攀談,細致問詢其家庭狀態、后代情形以及跟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側面了解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有些老人只是礙于兒女的面子才不得不來公證處,這時只需詢問當事人分配遺產時的考慮,如為什么遺產不留給這個子女而留給那個子女或者留給這個子女得多而留給那個子女的少等,通過這種詢問一般都能判斷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要擔心過于詳細的詢問會引起當事人的抵觸,畢竟這是一種工作方式,能幫助我們更好地更好地了解當事人的狀況和意思表示。
(三)檢察遺言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反社會公德。
二、遺言懲分配財產應當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凡屬其個人財富和法令規定夠承繼的正當權益,均可用遺言舉進行處置。是以,公民立遺囑時或公證機構鑒別遺囑內容時,首先必須搞清楚產權的范圍,區別是其個人財產、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或各自專用的財產。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家庭成員配合財產中屬于其余成員所有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2)夫妻有財富一方立遺囑時只能處置本人所有的部分,不能處理共同財產的全部。
(3)夫妻有財富或是家庭共有財富,還應視屋宇形成的具體情況而定,產權的來源情況。
(4)注重辨認哪些財富不屬于遺產的,如:喪葬費、撫恤金、殞死亡償金等不能立遺囑來處分。
(5)注重辨認法律上規定不能作為個人富的,如:承租房不不能立遺囑由于承租人唯獨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自留地、自留山、開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自己只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個人承包的土地、草場、森林等均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得作個人財產處理,應當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6)注重檢察對于夫妻方死亡獲得的拆遷布置房和房改房的問題,這時不應該只看房產證同時的看財產的來源情況,以避免今后辦理遺囑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產生的糾紛。
(7)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時期獲得的財富有沒有夫妻富商定的檢察。一旦遺言中涌現了懲分配屬于本人個人財產的內容,那么這部分的內容會因為不合法而導致遺囑無效或是部分無效,而公證員一旦沒有注意而對這類遺囑進行了公證,那么必然會卷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公證處的工作也將比較被動,影響公正處的公信力。
2、遺言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實踐情形常常是因為種種來由,遺言當事人立遺囑時常常沒有考慮到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比方:因為重男輕女只想把遺產留給兒子,或者是考慮到不足勞動力的子女無奈對本人盡養活義務等。遇到這種情況,公證員應該告知當事人我國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析法說理,使當事人明白如果按照自己原有的意愿所立的遺囑是份部分無效的遺囑。
3、遺言不能違反社會公德。
實踐情形經常表現為已婚須眉長時間在外與人非法同居,不但在日常平凡沒有盡到對家庭的義務和對子女的養活責任,還想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留給其“情婦”,而將自己的妻子父母兒女置于不顧,這種做法明顯有違社會公德,因此該遺囑也是無效的。
三、辦理遺言公證的過程當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辦理過程當中應盡量使用錄音錄像等手段
跟著科技的進展,社會的前進,一些設置裝備擺設開端逐步的遍及起來,一些有條件的公證處也逐步開端引進一些設置裝備擺設,接納迷信的手法辦理案件,遍及錄像、錄音設置裝備擺設的應用,是縮小遺言公證膠關系的無效防備手法。比方在當事人請求公證的時間,給當事人攝影能夠證實當事人是自己來辦理遺言公證,在辦理遺言過程當中錄像能夠實在的反映當事人的意義暗示,無效回復繼承人的種種質疑。《遺言公證細則》中也明確規定“公證員發明遺言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在與其發言時應該錄音或許錄像:1、遺言人年邁體弱。2、遺言工資危重傷病人。3、遺言工資聾、啞、瞽者。4、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考慮到《遺囑公證細則》的基本宗旨和我國現階段人們的生活水平、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等因素,該條第1項中的“年老體弱”通常是指:年滿70歲以上且因身體虛弱影響其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的傷病人。而司法部曾經發文對立遺囑時應當錄音的錄像予以解釋,該規定只是為增強遺囑公證證明力的特別規定,它不是遺囑公證生效的必要條件。而在我處實踐過程中,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錄音錄像確實是避免遺囑公證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因此建議錄音錄像不應該是僅僅局限于上述幾種情況,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隨時決定錄音錄像。而且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不建議全程錄音錄像,而是在做完事前審查和詢問筆錄后,挑選幾個關鍵性的,能說明問題的問題重新詢問當事人并錄音錄像,因為所謂“言多必失”,如果全程錄像,則公證員一些言語上的失誤容易引起糾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簽字捺指印的過程一定要錄音錄像,這能很有效地說明當事人立遺囑的自主性,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無他人脅迫。
(二)細致記錄談話筆錄。
一份記載切當,內容翔實的發言筆錄能夠防止許多不必要的膠關系,躲避公證處和公證員的義務。今朝,天下各公證處都在奉行公證辦案網絡化,許多案子都曾經變得模式化,網上間接有現成的筆錄模板能夠套用,所有案件的筆錄都是一個模式,問的也都是異樣的一些題目。如許做的優點是進步辦案服從,節減公證處和當事人的時候。然則如許做的弊病便是千篇同等,使一些筆錄在特定的案件中發揚不了應有的感化。實在,發言筆錄也不是事無大小都要逐一細致記載,漫長繁贅的發言筆錄幸免要下降辦案服從。普通情況下,應用遺言公證的發言筆錄模版是沒有題目的,模板應當包孕如下內容:當事人設立遺囑時的行動才能,肉體狀態,立遺囑時或許曩昔有沒有神經病或暮年癡呆癥,如有此病請告訴公證員,否則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當事人設立公證遺囑是否自愿,是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狀況,財產有無正式合法有效的權屬憑證;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共有,有無夫妻財產約定等。當事人的家庭情況,如是不是原配夫妻;有幾個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子女的工作及經濟收入;是獨立居住生活還是與子女一起生活等一些能體現當事人神志清醒,行為自愿的問題。但是除了模板外,公證員還應該根據不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增加一些模版上所沒有但是能起到重要作用的問題,這就需要公證員多費一些心思揣摩,不同的當事人有不同的情況,完全迷信筆錄模板會帶來一些麻煩。
(三)公證員應盡的一些告訴責任。
依據《遺言公證細則》第十條規定公證職員應該向遺言人講授我國《民法公例》、《繼承法》中無關遺言和國民財富懲分配力的規定以及公證遺言的意思和法令前因。除此以外,作為一位法令工作者,公證員還應告訴當事人一些其余應盡的注重事項。如:1、無效遺贈撫養協議會致使遺言生效,根據我國的法令規定遺贈撫養和談的效能優于遺言,一個無效的遺贈撫養協議會致使遺言中對遺贈撫養和談中已懲分配富的懲分配效,但其實不影響對遺贈撫養和談中未懲分配富的懲分配能;2、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會導致遺囑失效,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此時應該告知當事人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正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3、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涉及該財產的遺囑失效,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使當事人明白這些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更好地讓當事人明白自己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從而令當事人更明確地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易產生糾紛。以上告知內容最好體現在筆錄中。
四、遺言公證的存檔過程當中應注意問題。
(一)當真檢查檔案是否齊全。
在一起對于承繼的訴訟中,我地方辦理的一份遺言公證遭到了法院的質疑,緣故緣由便是我處這份遺言公證的檔案中包孕問詢筆錄在內的所有內容都沒有表現此外一個公證職員在場,而唯獨公證員一個人的署名,這就緊張違反了公證步伐。而據這位辦案公正員說,實在單元的一名公證職員是辦案全程都在場的,只是忘記了讓這位公證人員在詢問筆錄上和檔案中簽字,就導致了這么嚴重的后果。可見,在遺囑公證存檔的過程中一定要仔細檢查,不能缺少任何一項環節。
(二)錄音錄像的資料應該刻錄下來附在檔案中。
假如辦理遺言公證的過程當中采用了錄音錄像等手法,就一定要刻錄上去附在檔案中,便利往后查找。有條件的公證處能夠本人刻錄,沒有前提的公證處應該找一家固定的合作對象,一旦有錄音錄像資料應及時送去刻錄。刻錄的光盤放入檔案之前應先播放檢查一遍能否正常播放,聲音影像是否清晰。
遺言公證是我國法令規定效能最高的遺言方式,也是泛博國民群眾意識公證的一個窗口,盡管免費不高,卻是很能體現公證的效力和公信力的業務,作為一名合格的公證員,一定要把握好遺囑公證的性質以及風險,才能做好防范,將公證的作用發揮至最大。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深圳繼承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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