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去世后,若未留下任何遺囑,其財產將按法律規定由各順位繼承人依次繼承,但若公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去世后的財產,生前需要訂立遺囑。下面深圳繼承律師就來和大家聊一聊關于遺囑的法律法規。
很多老人臨終前由于身體疾病或不識字等原因,無法自書遺囑,便會找人代書遺囑,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按照生前的意愿分配財產。但是實踐中,代書遺囑經常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這說明,立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并沒有那么簡單。
代書遺囑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1135條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表遺囑應由兩名以上證人見證,其中一名證人代表遺囑,并由遺囑人、作者和其他證人簽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2.《繼承法》第17條第3款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進行見證,由其中存在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國家見證中國人和遺囑人簽名。
與繼承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關于遺囑代理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理解和適用》第1135條,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本條源自繼承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其中規定書面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書寫遺囑,注明年、月和日,并由書記員、其他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字。內容有兩個變化: (1)第三款作為單獨的法律規定,以反映遺囑行為的重要性; (2)繼承法第17(3)條規定,代表書記員書寫的遺囑應標明書記員指定的年份、月份和日期。其他見證人和測試人員只需要簽名,不需要標記抄寫員指定的年、月和日。根據本條規定,立遺囑人、書記員等見證人不僅要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
由此我們可見,民法典對代書遺囑的形式構成要件要求學生更為嚴格。
4. 《民法典》第1135條的追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效適用的第二條: 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但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鑒于我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實踐中對于大多數遺囑多產生于中國民法典生效時間之前,因而我們目前的實務進行案例,法院工作大多是學生按照繼承法第17條第3款的形式構成要件和實質要件來審核代書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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