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雖然不是那么的親密,總有一層隔閡,但好歹也是法律承認的親人關系,互相之間也是生活在一起,因此會有相應的繼承權。那么,繼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權如何確定?請看深圳繼承律師的講解。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合法繼承權以贍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1)判斷維修關系形成的具體因素
在判斷扶養關系管理是否能夠形成時,應當通過綜合分析考慮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方面存在、家庭社會身份信息融合發展程度,以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來往緊密度等因素。首先,繼子女為未成年人的,必須得到滿足與繼父母我們共同學習生活的外觀設計要求,并適當選擇考慮相關當事人的主觀意愿,方可開始形成扶養關系。其次,應存在扶養行為,扶養行為既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撫養原則上針對我國未成年學生子女,撫養形式可以是在生活中承擔照料和教育工作責任,也可以表現為企業提供撫養費,兩者宜兼而有之。生父母對于雙方或一方文化提供的撫養費足以充分滿足他們子女健康生活、教育和醫療服務需求的,繼子女事實上仍由生父母就是雙方撫養。子女的贍養行為研究包括為父母應該提供一些必要的生活環境條件,但其不包括被扶養人自身要履行的扶養義務,否則可能就會容易引起扶養義務的間接擴張,也不應包括中國養老護理保險公司費用。再次,達到提高一定的扶養年限是確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扶養關系逐漸形成的實質性要求,可以將3年作為會計確認扶養關系的基本情況判定方法標準,同時也是根據不同個案的具體風險因素推定當事人主義是否有產生扶養關系的主觀意愿,即是否真正愿意為了形成以繼承為目的之父母子女數量關系,作為酌定延長或縮短該期間的依據。此外,繼子女成年后對繼父母不能履行贍養義務的,意味著中美雙方扶養關系的持續,雙方在姻親關系存續的前提下實現相互獨立享有繼承權。
(2)扶養關系的解除
繼承時解除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不再享有繼承權。 培育關系的解除包括顯性解除和事實解除。 首先,姻親關系解除后,繼父母和繼子女明確約定或單方面表示不再承擔贍養義務,已形成的贍養關系視為消滅,雙方不再是對方的合法繼承人。二是在姻親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明確表示或通過自身行為表示不希望建立或繼續撫養關系,則終止撫養關系。
繼承應當給予制度公正的補償
通過對法律條文的限制性解釋來限制繼父母和繼子女的合法繼承權,本身并不違反公平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做法可能會損害當事人對繼承權的合理預期。《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繼承裁量制度以事實贍養關系為基礎,體現了對非法定繼承人因感情親近而產生的照顧行為的獎勵或補償,具有平衡個案的重要功能。與 "虛擬血緣"理論相比,繼承制度的裁量既體現了對贍養關系的承認和補償,又避免了身份關系的沖突和矛盾,在解釋路徑上具有明顯的優勢。《民法典》第1131條為實際承擔撫養義務但不是法定繼承人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提供了充分的補償機制,從而實現了對社會和家庭關系的承認和保護。因此,結合《民法典》第1131條和第1127條足以妥善處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沒有必要通過虛構血親理論來保護繼父母子女的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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