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或案外人到人民法院咨詢或辦理因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未申請強制執行前發生意外死亡,如何確認繼承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事務?下面由深圳繼承律師為大家講解。
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具體,各地人民法院理解、認識不一,各地人民法院對以繼承人身份作為申請執行人來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在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審查、所需要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要求不同,造成審查立案混亂,有必要對該問題進行規范、明確立案執行標準。
一、當前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未申請強制執行前發生意外死亡,確認繼承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事務的現實踐中主要存在的三種操作情形
(一)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發生意外死亡,繼承人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執行人開戶銀行卡復印件、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據以上材料予以立案執行。
(二)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發生意外死亡,繼承人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執行人開戶銀行卡復印件、所在派出所的證明材料(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據以上材料予以立案執行。
(三)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發生意外死亡,繼承人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執行人開銀行卡復印件、遺書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據以上材料予以立案執行。
以上三種情形主要以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證明材料(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遺書來審查予以立案執行,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證明材料、遺書是否能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呢?筆者認為,不能完全證明,不能單獨憑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證明材料、遺書予以立案執行。
二、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證明材料、遺書不能完全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的理由
(一)由于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員的流動,戶籍的遷移,所在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情況普遍存在,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變動頻繁,對各家各戶的人員情況不是十分清楚明白。
(二)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證明材料,不能充分、真實地反映出各家各戶的人員變動情況。
(三)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不是法定出具親屬關系證明書的機關(在后述中詳解)。
三、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發生意外死亡,到底什么樣的繼承人,憑哪個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才能以繼承人的身份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筆者認為,繼承人應當憑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執行人開戶銀行卡復印件、遺書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的任務: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調解民間糾紛;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社區是單位型社區,是依法設立的居民自治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是準社團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因公民戶籍、教育、就業等一些基本信息處于分散、割據的碎片化狀態,不能實現部門間、地區間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2015年8月,公安部通過“打黑除四害官方微博”發布消息,詳解了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親屬關系證明不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因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1.合同;2.繼承;3.委托、聲明、贈予、遺囑;4.財產分割;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9.保全證據;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其中第2、6項明確規定由公證機構公證繼承、親屬關系等事項。
所以,法律文書生效后,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后,發生意外死亡,繼承人應當憑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申請執行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執行人開戶銀行卡復印件、遺書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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