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婚姻律師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一開始,當事人最關心的是財產的分割、問題,最大的一部分財產是如何分割的。的確,目前的住房,它不僅是一個生活的問題,也是最好的投資保障。下面,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辦案的實際經驗,希望對廣大讀者有所幫助。
一、公房和私房的區別
夫妻如果離婚,要想分割房產,第一點你要搞明白,你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公房是租賃房,每個月交給物業公司少量租金的使用權房,沒有產權。私房分為城市有產權的私有房屋和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市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有產權證,可以自由交易和買賣,農村宅基地房屋不能自由交易,不能買賣。
公房是租賃房,使用權房,公房的承租權如果是婚前一方能夠取得,那么企業另一方離婚的時候我們不能通過承租,可以提高居住。
如果私房有產權證,則是婚后取得,所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競價分割,或法院拍賣。
農村宅基地法院可以決定哪些房屋歸誰所有。
二、婚前取得一個房屋和婚前取得一些房屋的區別
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也總是屬于個人所有,不會因為過了幾年就改變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是在夫妻登記結婚后購買的,則房屋是父親的共同財產,無論是以配偶一方的名義登記的,還是以配偶雙方的名義登記的。
但是,有一個例外。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父母或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應該怎么分?
不動產實行登記社會主義,一產權登記管理為主,如果一個等級在父母名下,那么就屬于中國父母的財產,如果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我們屬于他們夫妻,子女教育共同發展所有,如果沒有等級在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就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的時候已經不能通過分割。
三、婚后,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進行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共同管理財產?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2)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作出了相應的解釋。 包括:(1)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金。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是一方的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婚前財產用于購買家具、房屋或者婚前財產投資所得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婚后另一方使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總之,離婚中房地產的劃分是非常復雜的,每個案件都是按不同的比例劃分的,所以律師再次建議,如果離婚案件涉及房地產糾紛,最好由專業的離婚律師代理。深圳婚姻律師全程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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